• 善融商务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则

善融商务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规则

 

一、范围及主体

1.本规则所称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是指权利人针对善融商务平台(以下简称“善融商务”或“平台”)上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或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所展示的信息有可能侵犯其知识产权,发起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

非知识产权侵权类型投诉的处理规则,具体参见《善融商务争议处理规则》。

2.权利人可以自行投诉,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投诉。委托代理人投诉的,应提供相关委托证明材料。

二、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一)商标侵权行为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

3.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4.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

5.其他商标侵权行为。

(二)著作权侵权行为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

3.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4.其他著作权侵权行为。

(三)专利侵权行为

1.未经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权利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2.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3.其他专利侵权行为。

(四)其他侵权行为

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的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三、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处理流程

(一)侵权投诉的处理

1.权利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包括:

(1)善融商务线上投诉渠道具体流程为:

a.善融PC端-商品详情页-“举报此商品”,点击可进入投诉举报流程。

b.善融APP/触屏版-我的-客户之声-“投诉举报”,点击可填写投诉举报。

(2)善融商务客服热线电话:4006218888;

(3)在线文本等其他方式。

2.权利人发起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权利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有具体明确的被投诉人、能够实现准确定位的被诉侵权商品或服务信息/链接;

(3)有具体明确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权利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文件(如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基本侵权事实等内容;

(5)通知真实性的书面保证。

3.平台在接收到权利人的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后,会及时处理,并在结合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侵权投诉的有效性进行初步判断。对于有效的侵权通知,平台将根据投诉具体情况,对被投诉人及时采取删除、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平台有权依法终止或保留对被投诉人所采取的各项必要措施。视侵权情节严重程度,平台对被投诉人采取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禁止登录、限制交易、限制发布商品、删除商品、关闭店铺等。

4.平台会在采取必要措施后的第一时间,将有效的侵权通知转送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可以在收到相关知识产权侵权投诉的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平台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该声明应当包括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据以及其他认为有必要提交的申诉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司法判决、行政裁定文书、不侵权的对比材料、权属证明、授权书、来自权利人的有效进货证明、被投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声明真实性的书面保证等。

如被投诉人未及时提交声明、初步证据等申诉材料的,因此产生的全部损失,均由被投诉人自行承担。

5.平台将会在被投诉人提交声明、初步证据等申诉材料后,及时将声明、初步证据等申诉材料转通知权利人,并告知权利人可以在15天内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平台同时将会对被投诉人的申诉材料进行审核。申诉材料获得权利人或善融商务初步认可的,平台有权终止已采取的各类必要措施。

6.平台将被投诉人的声明、初步证据等申诉材料转通知权利人后,如十五日内被投诉人、权利人尚未就相关事项达成一致且未收到权利人已经投诉或者起诉通知的,平台有权终止已采取的各类必要措施。

(二)侵权投诉的撤回

1.除平台执行或终止采取各类必要措施外,权利人也可以主动撤回投诉。

2.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平台可视具体情况要求权利人答复意见或补充提交材料,权利人应当在平台设定的合理期限内答复或补充,期满未予答复的,则视为撤回投诉。

3.权利人主动撤回投诉或被视为撤回投诉的,视为自始放弃投诉主张。平台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原被投诉的涉嫌侵权情况自始不存在。

4.如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完成后又提交了足以证明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初步证据的,例如权利人已撤回投诉或者被投诉人取得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利判决、裁定的,平台将把上述证据材料反馈给权利人,并有权终止此前已采取的必要措施。

(三)侵权投诉的公示

平台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公示收到的知识产权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等。对此权利人、被投诉人均知悉且不持异议。平台公示渠道为:善融PC端首页-商城快讯、以及善融APP/触屏版首页-善融快报。

四、承诺与免责条款

1.权利人、被投诉人均承诺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于权利人、被投诉人提供信息不实导致的任何后果及责任由各自承担。平台对提供虚假材料的权利人、被投诉人有权采取限制投诉、屏蔽帐号等必要措施,提供虚假信息一方应对平台因此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权利人承诺应当合理合法地根据本规则进行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对于滥用本规则进行知识产权恶意投诉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由此给平台造成损失的,平台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3.因权利人提供材料不全导致平台无法及时受理投诉的,视为平台方未知晓该投诉,平台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因权利人错误通知或恶意投诉造成被投诉人损失的,被投诉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权利人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平台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权利人、被投诉人均应当按照本规则提供足够的证明材料,对于平台投诉阶段未提供,而在随后的行政或司法程序中提出的新材料,权利人、被投诉人或任何第三方不得主张平台对侵权投诉的处理不力,也不得据此要求平台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

1.为了更好地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责任,平台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调整、经营环境的变化等因素,在采取合理措施、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及时地修订本规则并予以公示。如有需要,平台将在公告前报有权部门核准或备案。各交易主体有权在平台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平台相关服务,如果各交易主体不愿接受平台公告内容的,应在公告施行前向平台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果各交易主体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各交易主体产生法律约束力,若各交易主体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平台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

2.本规则于2018年12月29日首次生效,于2022年7月17日最新修订生效。如有修订,则以另行公示的生效时间为准。

3.相关侵权投诉处理,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前的,适用当时的规则。发生在本规则生效之日或修订之日以后的,适用本规则。

4.本规则未尽事宜,可参照《善融商务争议处理规则》进行处理。《善融商务争议处理规则》与本规则约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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